[受害方上诉]

  社会捐助是赠予

  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认定的社会捐助弥补医疗费损失,小雨方提起上诉。11月25日,该案二审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雨的代理律师曾从刚在陈诉上诉请求及理由时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8万余元,并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方认为的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小雨重复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小雨获得16万余元社会捐助是以小雨名义向社会发起,捐助人捐助作为一种赠予行为,受益人是上诉人,系赠予合同关系。而被上诉人王某将小雨砍伤,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不应当因为小雨获得了捐助,而免除侵权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理应得到维持。事发后,王某的姐姐帮小雨在轻松筹发起募捐,其目的是为了填平小雨在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水滴筹和轻松筹获得的捐款,大部分资金来自王某的亲属。此外,黄某还称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姐姐认为王某家庭贫困,在借债赔偿后,更是雪上加霜。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还称,轻松筹是自己发起的,捐款对象是小雨,获得了捐款23139元。此外,水滴筹获得的11万余元捐款中,大部分也是他们的亲朋好友转发和捐助的。对此,小雨的爷爷表示,水滴筹的捐款都是给小雨的,其中有不少是自己亲朋好友捐的。

  曾从刚在法庭辩论中表示,小雨受伤后医疗的资金来源之一是水滴筹和轻松筹捐赠平台,但平台的资金来源是赠予关系,受益人只能是小雨。通过两个平台筹集的资金,受益人不应是双方,更不可能是被上诉方。捐赠平台的资金来源包括小雨亲朋、被上诉人亲朋、同村组邻居和干部、陌生人,四个方面的捐赠受益人均是小雨,双方均无法区分平台上的资金来源哪些来自各方亲朋,被上诉方如要主张权利,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没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责任。因此,水滴筹和轻松筹款的捐款属于社会人士对小雨的赠予行为,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当庭宣判。因双方同意调解,庭审结束后,法院将组织双方调解。审判长当庭表示,如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二审改判]

  案涉医疗费由伤人方承担

  第三方救助非减轻侵权责任法定事由

  12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于25日作出二审判决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双方。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了改判。

  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101713.44元医疗费是否应当由王某、黄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方式,小雨主张王某、黄某赔偿医疗费于法有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形下,方可减少侵权人的责任,而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获得第三方帮助或救助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为此,法院认定,王某、黄某辩称应扣减小雨因受伤医治产生的医疗费10万余元,不应得到支持。因小雨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损失72480元予以认可,小雨的损失加上医疗费101713.44,合计应为174193.44元。扣除王某、黄某已支付的40200元,小雨还应获赔133993.44元。

  据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小雨的上诉请求,并于12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隆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3993.44元。赔偿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

  12月28日,小雨的爷爷郑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家人认可判决结果,但赔偿款能否拿到也很难说,因为对方家里比较贫困。“目前,小雨还是走不得(不能独立行走)”。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此次事件对两个家庭都是伤害,小雨受伤,黄某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显困难。在二审改判的同时,法院已协调和联系隆昌相关部门、镇村,争取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两家人适当的帮扶。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