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6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和洪某甲的非婚生子女洪某乙由陈某抚养,洪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洪某乙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76901.63元,此外,洪某甲每月1日前向陈某支付洪某乙的抚养费1200元,自2020年5月起至洪某乙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对此判决,双方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不仅是因为血缘关系产生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但是,受中国传统婚姻和家庭观念影响,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往往无法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尤其是向未承担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一方追索抚养费较为困难,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成功为非婚生子女依法维权,对于推动社会形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应当依法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的善良风俗具有较为典型的导向意义。

  据悉,2020年1至11月,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6543件,同比上升40.83%;结案7081件,同比上升68.01%;提出监督意见2658件,同比上升98.95%;法院采纳监督意见2508件,同比上升125.13%。其中,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赡养费等起诉案件1698件,同比上升108.12%,案涉金额5263.96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