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34.8万元、贪污36万元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月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巴中市南江县原常委马安国贪污罪做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安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20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马安国利用担任南江县委常委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马安国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马安国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

  裁判文书显示,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安国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川19刑初22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安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20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安国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马安国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安国退缴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安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马安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安国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安国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八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安国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马安国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提交的相关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马安国,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资料显示,2005年6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马安国任南江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05年8月兼任南江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任南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6年9月至案发前任南江县常委。

  根据调查,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马安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334.8万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安国在担任中共南江县委常委、南江县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虚列支出套取单位资金后,将其中36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根据裁判文书,200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马安国在任职期间的受贿事实达到83件;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马安国在担任中共南江县委常委、南江县宣传部长期间贪污事实2件。

  一审法院宣判以后,马安国及其辩护人以调查本案期间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认定马安国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没有其它客观性证据佐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本案未查明受贿行为的具体时间,均为某月的一天等模糊用语等理由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和辩护律师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