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亚 苑霞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1月8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起的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翠屏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徐某某、宋某某等人被依法判令以“公益性劳务+增殖放流”的替代性方式,补偿对天然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这是宜宾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以劳代偿”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7月2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在执法中发现有商家涉嫌销售野生河鱼,随之,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浮出水面。经查,该案涉案30余人,案发地涉及川、渝、滇三省,资金流水800余万元。

  第一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在金沙江宜宾市屏山县新安镇、新市镇等流域(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地龙网”、“排钩”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黄颡鱼(黄辣丁)、长吻鮠(江团)、圆口铜鱼(水篦子)等野生河鱼,并将捕捞的野生河鱼销售给翠屏区某河鲜店老板张某某,共计52321元。该非法捕捞行为直接破坏了捕获品种天然渔业资源的增殖,间接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翠屏区检察院遂对该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五名被告人均系捕鱼为生的村民,年龄较大,家庭贫困,赔偿能力不足,如果请求法院判处生态修复金,可能难以执行。经与相关部门多次磋商,翠屏区检察院提出了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的方案,即徐某某、宋某某等五被告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下,在非法捕捞江段开展为期15天沿江巡护及长江禁捕退捕鱼类保护宣传工作,同时,通过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承办检察官介绍,非法捕捞案件中赔偿人多为农民个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往往影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请效果。本案充分考量了生态环境赔偿修复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探索以公益性劳务替代赔偿修复金的方式,确保了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