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眉山市一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0年11月1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坡区修文镇进行巡查时,发现一隐匿厂房内有切割废油桶痕迹,现场存放大量废矿物油桶和废有机溶剂桶等疑似危险废物,并停放有一辆满载废矿物油桶的货车。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同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滴漏物质和厂区土壤进行采样,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11月16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11月18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案件调查处理,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对涉案人员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12月24日,涉案人员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中依法扣押的38.38吨疑似危险废物已妥善转运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暂存,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正在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案件侦办,并同步跟进该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该案是新固废法实施以来,我省破获的首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案件办理实现了“查、打、诉”的一体无缝结合,有力推动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案例三: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泸州市一机动车检测公司在综检登录电脑上安装外挂软件,远程控制工位机,修改检测车辆尾气等参数,使不达标受检车辆顺利通过环保检测。经查,该公司在授权签字人机动车终审电脑上通过安装外挂作弊软件,对废气分析仪测试浓度、烟度计浓度、过量空气系数、扭力系数等测试参数进行修改,以便受检车辆顺利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同时,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安装外挂作弊软件修改灯光、刹车等安全检测和综合检测有关参数的问题线索。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61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有关情况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四:四川天府新区一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公司于2018年3月制定的《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调查及定性评估报告》和2019年1月制定的《原址场地环境风险详细调查及定量评估报告》,均显示公司原址场地部分区域存在氰化物和酸碱污染。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两次责成企业加快推进土壤治理,直至2020年4月,该企业仅完成土壤污染区域打围,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仍未实质性启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4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已完成土壤修复方案编制,正在抓紧实施土壤修复工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环保总监刘华太表示,接下来四川将做好“五步法”:常规化开展暗查暗访、定期向地方政府移交移办各类问题、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严格问题销号管理和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