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下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艳辉,第六检察部主任张萍、副主任杨跃,绵阳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科科长、特邀检察官助理罗秉华等代表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省人大代表徐玲、省级人民监督员姚安贵应邀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辩护人、委托代理诉讼人出庭辩护人、委托代理诉讼人出庭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平武县徐塘羌族乡杨柳村药丛山平徐路附近的龙王洞、三岔沟、小毛坡、猴险沟等地,先后猎捕杀害鹰雕1只、果子狸3只、猪獾2头、雉鸡1只。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高某某与张某某利用电捕装置,共同猎捕杀害黑熊8头,毛冠鹿6只、野猪2头。捕猎的部分黑熊死体被被告及家属食用,另有部分毛冠鹿和野猪死体被出售,共计获利人民币7970元,被二人均分。

  经专家鉴定,黑熊、鹰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果子狸、毛冠鹿、猪獾、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高某某和张某某的非法捕猎行为,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积极主动履行职能职责,及时展开立案调查,并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告期间,高某某和张某某因犯非法捕猎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一年入狱服刑。在30日公告期满后,仍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反馈意见提起诉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随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