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显示,该餐馆有销售单价分别为150.00元/斤和50.00元/斤两种价格差异较大的黄辣丁。

  店主称,餐馆提供的两种售价不同黄辣丁均是从市场上购进的人工养殖鱼。其中,售价150.00元/斤的黄辣丁以野生黄辣丁名义与消费者进行约定收费,而这种“野生黄辣丁”实为人工养殖的牛尾巴鱼,因其外形与野生黄辣丁相似,便用来冒充野生黄辣丁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犍为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对该餐馆进行调查。

  通过该餐馆提供的购进依据和养殖户资质等证明材料证实,该“野生黄辣丁”确为人工养殖牛尾巴鱼。

  这家餐馆在长江“禁渔令”发布后,无法提供野生鱼的情况下,以点菜单价格约定和点菜时口头约定提供野生黄辣丁,实际用人工养殖牛尾巴鱼冒充野生黄辣丁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欺诈行为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