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被上司性骚扰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其道歉,此人却未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向女员工道歉,法院这样强制执行……2日,成都中院发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去年10月,成都中院启动“2020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工作,高标准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刑事案例2件、民事案例2件、商事案例2件、知识产权案例1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

  女员工徐某曾在某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从事社工服务工作,工作期间,公益理事长刘某趁中心只有他和徐某两人之际,长时间拥抱徐某,徐某挣扎时坐到刘某大腿上,刘某又从背后紧紧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挣扎脱身。后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机构负责人,利用优势地位,对她实施性骚扰,给她的精神上伤害巨大,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超出了一般性、礼节性交往范畴,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了徐某的意志,对徐某造成了精神伤害,构成对徐某的性骚扰。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和后果,武侯区法院判决刘某向徐某当面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宣判后,徐某、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武侯区法院强制执行,在公告网上将判决内容进行公示,并在报纸上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是 2018 年 12 月最高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后,成都地区受理的首例明确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的性骚扰案件。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不仅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可能导致妇女在社会经济结构上的弱势,阻碍了妇女的才能发挥。最高法新增“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为性骚扰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作出裁判,主动回应了民法典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

  ■专家点评

  点评人:何霞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省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

  此案是最高法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以来的首例案件,在2019年入选了中国第九届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对推动中国职场性骚扰的防治,对维护在性骚扰中更多受到侵害的妇女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性骚扰行为的认定和证明是性骚扰案件审判的难点。“违背他人意愿”是性骚扰行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本质的体现。

  首先,法官采用了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对“违背他人意愿”进行认定。客观上的标准为正常的社会交往礼仪以及普通人在案件特定情形下对争议行为的反应。客观标准使得被迫“自愿接受”骚扰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受害人能够证明骚扰行为违背其意志。而主观标准则是相对人的态度,如果相对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行为人仍然实施,哪怕这个行为可能并没有人们意识中的严重,也同样构成性骚扰。其次,因为性骚扰通常发生在没有第三人的场合下,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往往冲突,如何证明性骚扰则是一大难题。二审判决通过对间接证据的采信,结合通常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作出构成性骚扰的认定,判决强调了“基于人格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通过在媒体上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并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方式彰显司法权威和正义。这些做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实施作出了有效探索,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陈睿 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