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吸烟,遭起! 

    1     2021年1月9日14时许,包某某在热枯小沟林区捡柴时野外违规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依法给予包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2     2021年1月12日,道孚县扎拖乡村民七美某某、仲尼镇尔吉某某在仲尼镇折多村林区公路边吸烟,被道孚县公安局扎坝片区森林草原防火路面巡查民警当场挡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甘孜州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道孚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嫌疑人七美某某、尔吉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熄灭的杂草堆  

    3      2021年1月28日,理塘县公安局接县应急管理局移送的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案。经调查:王某某、李某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和24日在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违规野外吸烟。据查实,两名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李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针对理塘县德巫乡日乃金矿涉嫌构成的未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违法行为,理塘县公安局已依法移送县林草局办理。   

  野外违规用火,遭起!

    1      2021年1月8日9时许,郑某、西某在甘孜州丹巴县章谷镇水子一村用火柴点燃可燃物融化冻冰,清理排水沟。郑某某等人明知是森林草原防火期的情况下未向乡、村两级报备和请示,并且无法出具烧火相关手续,同时房屋修建承包人张某放任郑某等人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郑某某、西某和张某某三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      2021年1月9日,巴塘县林草局工作人员在开展防火检查时,发现有2名企业人员(李某某、付某某)正在野外违规用火,林业站工作人员立即将两名违规人员移交该县公安局森警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警方对野外违规用火现场进行调查  

    3     2021年1月13日,巴塘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波戈溪乡果四代山附近发现有烟点。经查,该烟点为波戈溪乡德帕村村民四某在果四代山煨桑时引起,四某未经野外用火许可,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擅自在山区用火,其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在森林草原禁火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四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在过火后的现场勘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