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银熙 周兰兰

  李某驾驶私家车好意搭载朋友伏某回家,不料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敬某某驾驶的载货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伏某以及载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敬某某和摩托车上的何某某、郭某某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载货三轮摩托车敬某某负次要责任,伏某无责任。

  经治疗康复后,伏某向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和敬某某赔偿其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16万余元。日前,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根据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条款之规定“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减轻其赔偿责任”酌定原告伏某承担被告李某应承担责任的30%,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其朋友伏某12028.65元,被告载货三轮摩托车主敬某某赔偿原告伏某121073.33元。

  案件回顾 搭朋友车遇车祸 十级伤残起诉索赔

  2020年7月8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伏某,沿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路段一号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一辆载货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伏某、载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敬某某以及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在该起事故调查中发现,摩托车司机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敬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伏某及摩托车上的其他两名乘客无责任。

  伏某受伤后,被送往绵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49688.43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2020年11月2日,伏某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伏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伏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并经手术治疗的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由于车祸受伤并导致伤残,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敬某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64744.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