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喝完奶粉出现身体不适,家长在配料表上发现这款奶粉竟然违规添加了营养强化剂,一怒之下将奶粉生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通报了一起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判决奶粉生产公司向消费者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2019年5月21日,魏某在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奶粉13罐,共支付4262元,购买后其小孩食用时出现身体不适,魏某还在配料表上发现该产品违规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随后魏某将奶粉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青羊法院立案后查明,某公司生产的奶粉配料表中标明含有L-赖氨酸,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相关标准L-赖氨酸属于营养强化剂,本案中的奶粉产品不属于可以添加L-赖氨酸的制品范围,该公司违规使用营养强化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终,法院判决生产者退还魏某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
法官提醒,在购买婴幼儿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说明书上所载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称不熟悉的添加剂,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了解这些添加剂的具体成份、适用范围等,必要时可咨询食品方面的专家或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除了注意食品安全,在涉及经济往来、商业买卖的交易时,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如出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尽量在咨询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资料后通过正确途径和方式进行维权。
(四川法治报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