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庭铭

  3月1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当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宜宾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左成业受贿罪一审的刑事判决书。

  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左成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自2001年起至2020年案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45万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1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成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左成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六千四百二十九元,予以没收。

  判决文书显示,2001年至2019年,左成业先后多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宜宾市翠屏区某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3.9万元。

  此外,左成业还曾多次索贿。2012年至2015年,左成业先后6次在宜投集团地下车库等地收受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75万元,其中50万系左成业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程某某索要。

  左成业先后多次收受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15万元。其中100万系左成业以购房需借款的名义向陈某甲索要。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翠屏区打金里农贸市场周边拆迁项目等方面为该企业提供帮助,以为父母购买电梯房借钱为由向黄某2索要30万元。

  根据判决文书,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和宜宾市住建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获取、款项拨付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程某、陈某甲等32人的贿赂共计11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成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左成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成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45万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1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左成业属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左成业自2001年起收受他人贿赂至2020年案发,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年,不应认定为初犯、偶犯,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