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3月18日下午,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丽在担任原苍溪县某水库事务中心财务股长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713.84万元。

  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丽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赃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丽在担任原苍溪县某水库事务中心财务股长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713.84万元,其中将696.84万元用于非法活动,至案发时尚未退还。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