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四川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称,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从1999年开始对非居民用户收取“预付气费款”,费用标准2000元至40000元不等,若非居民用户不缴纳该笔款项,当事人便不予供气。非居民用户缴纳的该笔“预付气费款”在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一直存放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上。非居民用户每月底仍需按当事人抄表数量缴纳燃气费,只有销户时,才会将上述“预付气费款”予以返还,实质为保证金。截止2020年2月,当事人共计收取非居民用户“预付气费款”4,033,230元。

  在四川省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反垄断调查前,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开始向非居民用户清退“预付气费款”,截止2020年12月10日,累计清退非居民用户预付气费款3,754,730元。因部分用户关门停业、经营用户更名等原因,尚未清退的金额为278,500元,由当事人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用户进行清退。

  四川省市场监管总局调查认为,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事实成立。

  四川省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 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1,658,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