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及质量不合格的蓄电池案

  办案单位:锦江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办案单位对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用于电气设备铅酸蓄电池更换的西恩迪、YUPPIES蓄电池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更换的230块西恩迪蓄电池、282块YUPPIES蓄电池均为侵权商品。立案后,对该批侵权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抽样蓄电池20小时率容量项或10小时率容量、材料阻燃能力项目不符合标准。该案货值金额323400元,违法所得103800元。

  处罚结果: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蓄电池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办案单位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西恩迪蓄电池230块、YUPPIES蓄电池282块;2。处以违法经营3.4倍罚款1099560.00元。

  四、崇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商品房)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崇州市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根据投诉举报,办案单位对崇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从公司销售主管提供的C3户型宣传效果图中发现该宣传效果图标示了“厨房带轩敞生活阳台,可随心烹饪,储物及收纳”字样,但执法人员在C户型1栋1单元505号房现场未查见有生活阳台,宣传图标示系生活阳台的位置为空洞。

  处罚结果:当事人提供的宣传效果图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万元。

  五、彭某某无证生产药品案

  办案单位: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27日,办案单位执法人员联合邛崃市公安局及社区工作人员到邛崃市金鹅村一处民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各种中药材205kg、4箱袋装的液体共118.5kg、罐装液体共642kg、袋装丸状物品共188kg、桶装液体22桶,以及各种型号、大小的盛装器具和蒸煮锅具,其中有7个锅中正在熬煮药材,1台煎药机,1台药液包装机,2台药粒包装机。经调查,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购的“地黄”、“桂枝”、“透骨草”、“五味子”等中药材,通过简易锅具设备按照不同的配方,生产加工成不同名称的药膏、药液、药丸等药品。当事人将生产的42种药品通过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额高达1301106.07元,加上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药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455762.97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642kg药膏、118.5kg药液、161kg药丸;2。没收扣押在案的半成品2桶;3。没收违法所得1301106.07元;4。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罚没款合计3130110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