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林某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毛肚案

  办案单位: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民警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府河苑一路路口检查,发现一辆面包车上有约1吨重的鲜毛肚,驾驶员(货主)林某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毛肚的有关进货票据,公安机关立即通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扣押涉案物品,并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自行经营一家冷冻食品经营部,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2月中旬,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一王姓人员,在双流航空港购买了1065.5公斤的鲜毛肚,用货车运回,购买单价115元/公斤,用微信转账付款122700元。林某购买毛肚主要为了囤货、销售,购买时毛肚装在普通编织口袋里,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厂家信息、标识、规格、数量等,每袋的数量不定,共计30袋,林某在没有进行任何进货查验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这批毛肚。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调查,王某销售给林某的这批涉案毛肚产地为伊朗,且无《进口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手续。王某后因销售进口毛肚被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没收毛肚1065.6公斤、罚款20859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七、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隔离面罩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案

  办案单位: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面罩”涉嫌不符合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但备案信息中,产品描述为“通常由高分子材料制成的防护罩、泡沫条和固定装置组成。”,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确是“内外两层蓝色无纺布,夹一层白色熔喷布构成,两侧各有挂耳。”该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面罩”产品实物与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提交技术要求、实物照片明显不符。上述面罩共生产了100000个,销售单价3元/个,销售金额300000元。

  处罚结果: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

  八、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长江刀鱼和鲜活河豚案

  办案单位: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4日、1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餐厅菜谱上发现有“长江刀鱼”、“石锅野生鱼”、“长江三鲜”等文字。刀鱼对外销售价为980元/条,石锅野生鱼对外销售价为98元/份。三楼的鱼类养殖区域时,发现该店有鲜活河豚鱼26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等资料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刀鱼实际是从丁某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海刀鱼,并非野生长江刀鱼。门店售卖的其他鱼类均为从双流区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养殖鱼,也非野生鱼类。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河鲀活鱼是从青石桥市场某陈姓商家处购得。

  处罚结果:当事人利用长江刀鱼、长江三鲜、野生鱼等词语为噱头进行宣传,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河鲀鱼26条;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九、刘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21日,办案单位接举报后,对当事人在农贸市场的铺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种生湿面制品成品、9种生湿面制品半成品、65袋面粉、9种设施设备、200个加贴标签的包装袋、2张面粉送货单、7张采购订单-越库订单、1页生湿面制品标签。经调查,当事人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发现的加贴在生湿面制品成品外包装上印有“产地:重庆、生产商:重庆陈大毛面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工业园区人和组团标准厂房C区3号楼、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1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50023520691、执行标准:Q/CDM0001S”字样的标签是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自制的生湿面制品标签。累计货值金额11186.32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伪造产品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案单位给予了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12673.4元的行政处罚。

  十、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办案单位对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的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展示厅发现有22辆成品电动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销售3辆“十四座内燃封闭式观光车”到遂宁某公司。当事人将提供给买家遂宁某公司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上的“制造单位名称:贵州忠辉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制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 ”伪造为“制造单位名称: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制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388号”。上述伪造是由办公室内勤人员PS制作完成的,当事人未取得上述《特种换设备制造许可证》、《合格证》。

  处罚结果:当事人伪造《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35元;2。罚款9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