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法院判决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刘伟是否击打了原告唐丽的左眼;2。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刘伟对唐丽的伤残是否承担责任;3。如刘伟需承担责任,如何计算赔偿金。
焦点之一:
从现场视频、公安出警记录,并结合原告唐丽当天入院治疗的情况来看,应认定被告刘伟击打唐丽左眼导致其眼睛受伤。
焦点之二:
首先,原告唐丽于2020年6月自行委托鉴定中心,对其伤害作出了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并未对其左眼睑为何下垂作出说明;其次,2020年12月,双方共同委托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已详细阐明评定结论的原因,且作出该鉴定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刘伟的击打并不是导致原告唐丽伤残的主要原因。
焦点之三:
结合争议“焦点之一”的认定,被告刘伟有过击打原告唐丽左眼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对方左眼受伤,那就应当对唐丽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对纠纷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担责50%。但由于刘伟未能提供纠纷发生时的细节,且即便双方发生口角纠纷,也不能成为其殴打对方的理由,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经过认定,本案中原告唐丽的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7项合计1.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扣除被告刘伟前期已经支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外,被告刘伟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唐丽损失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