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出借,出借人还能要回利息吗?日前,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使用原告出借的款项用于赌博,原告对此知情。对于原告对该部分借款利息的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驳回。宣判后,被告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据悉,蒋某和雷某系朋友关系,雷某生性好赌,入不敷出,雷某因此多次找到蒋某借款。前几次借款到期后,雷某陆续归还了蒋某的借款。2018年10月,雷某再次找到蒋某借款,要求借款5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还款,利息5000元。雷某对借款的用途告知了蒋某。借款到期后,蒋某多次找到雷某还款,雷某因赌博输得身无分文,无力还款。蒋某故诉至法院,要求雷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回顾本案,蒋某明知雷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资金,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蒋某只有权主张返还借款本金,而不得主张利息,因此,法院对蒋某要求利息的请求予以驳回。

  刘婷婷 杨惠 记者 谭别林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在赌博等非法活动上,仍借给借款人使用,该笔借款则属于非法债权债务,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故法官提醒大家,借出款项时,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要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坚决抵制以借款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