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4月26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上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被告人邓松兵、犯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金龙云分别执行死刑。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金龙云向被告人邓松兵购买麻古80克,由邓松兵安排罗某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邮寄通过吉林省吉林市的房某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交付。2016年4月,被告人金龙云向被告人邓松兵购买了冰毒5公斤,每公斤6万元另加1万元运费,由邓松兵安排罗某龙租车运输至吉林交付金龙云。2016年5月,金龙云向邓松兵购买冰毒6公斤,麻古2000颗,由邓松兵再次安排罗某龙租车运输至吉林途中在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被现场挡获。

  经查,除上述犯罪事实外,2016年6月,邓松兵还向房某柱贩卖冰毒2公斤,在快递门市部被查获。2016年6月中旬,邓松兵安排刘某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交给张某成3袋麻黄素和4000元用于制造冰毒,张某成等人制成冰毒成品净重271.6克,冰毒半成品净重258.65克,1袋疑似液体冰毒净重58.86克。2016年6月,邓松兵安排张某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制造冰毒,当月23日邓松兵等人被抓获,在其房间内查获3瓶液体、9袋麻黄碱、4小包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告人邓松兵非法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金龙云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邓松兵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28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0余克,制造甲基苯丙胺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体1600余克,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在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松兵系毒品所有者、毒资占有者、制毒原料和资金提供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邓松兵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金龙云贩卖甲基苯丙胺109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0余克,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金龙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金龙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松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金龙云、邓松兵分别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