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 徐梓胜)近日,乐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例“非法电鱼”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李某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10653元,支付至乐山市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公益金账户,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此前,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0年5月13日14时许(夹江县禁渔期),李某某携带电鱼工具在夹江县新场镇河道内,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鲢鱼、泥鳅、鳝鱼等共计3.92千克。2020年9月2日乐山市水产站作出《夹江县电鱼案渔获物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的渔获物直接经济损失为3196元,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745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法院宣判

  李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电鱼器有效电压覆盖范围内,天然水域的鱼卵、幼体、亲本都会被电死。电鱼还存在间接危害,有些鱼虽没被电死仅被电晕,但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对渔业资源有严重破坏,电捕鱼还会对天然水域中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伤害致死,使鱼类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乐山中院经过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10635元并当庭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李某某当场赔礼道歉并立即到银行缴纳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金。

  此前,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理解释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电鱼捕捞是一种绝户式的捕捞方式,对水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破坏极其严重。高压电流会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电鱼器有效电压覆盖范围内,鱼卵、幼体、亲本都会被电死,还会导致鱼类生理功能受到损伤,鱼类生育能力下降,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毁灭,使相关流域“真空化”“荒洪化”,严重破坏我国水生物多样性,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