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

  7月16日,记者从南江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南江法院”获悉,近日一男子因在南江县光雾山5A级景区内的焦家河段禁渔区非法捕鱼3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7月8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在光雾山5A级景区就地对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当庭宣判,对许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责令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425元。

  经审理查明:许某居住在南江县光雾山5A级景区内,景区内的焦家河段属重口裂腹鱼(俗称洋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从2020年1月1日起,南江县境内天然水域实施为期十年常年禁捕。许某在2020年9月在焦家河段使用电鱼杆捕鱼3尾,其中重口裂腹鱼1尾。同时查明,2018年9月许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许某在两年前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彻底悔改,再次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判处;但结合本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故决定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据“南江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