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李某、赵某夫妻二人于2018年2月在成都高新南区全款购置一套商品房,2019年6月收房后已入住两年多。开发商五证齐全,其他邻居早已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李某夫妻迟迟无法取证,购房合同也还未网签备案,夫妻二人遂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购房合同。7月23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2018年2月23日,李某、赵某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二人购买开发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精装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6.73平方米,总价298万余元。合同签订后,二人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9年6月2日收房入住,收房时还向开发商支付了维修基金2 千余元。

  但是,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成都高新南区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南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都市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但李某、赵某均不符合上述条件,且开发商未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对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进行提醒和审核。由此导致其购房合同无法登记备案,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人无法落户、小孩上学困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李某、赵某遂将开发商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发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且提出了反诉,请求判决李先生、赵女士支付违约金80万元,并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