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良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耍朋友期间得知女友李某怀孕,两人便结为夫妻,多年后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男方张某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遂走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共有财产。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与李某恋爱期间,李某突然告诉张某“我怀上啦!”张某想着要对李某和孩子负责,于是两人不久后结婚,婚后生育了孩子小乐。婚后二人共同开起了农家乐,小日子也算过得有滋有味。不知是否因为生活的磕磕碰碰把激情消磨殆尽,张某与李某最终于2021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已上小学的小乐由李某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共有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还需归还房贷并承担几十万元的对外债务。

  离婚后不久,张某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说小乐不是他亲生。张某经过复杂的思想斗争,终于带着小乐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乐与张某确实没有血缘关系。当一个父亲知道养育多年的孩子居然不是亲生,经过一番思考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李某表示,在与张某恋爱时曾短暂分手,期间确实与其他男子发生过性关系,但其之前一直以为孩子是张某的,并非故意欺骗。二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与小乐是否系张某亲生无关,不应撤销协议。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隐瞒在受孕前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张某在不知道小乐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且相关内容明显有利于抚养孩子一方,李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诈,且造成后果较为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双方离婚,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本案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考量。

  1。协议中是否存在明显财产让步条款。如果协议约定离婚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则无撤销协议的必要性。但是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张某做出了较大让步。

  2。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欺诈的严重性。李某隐瞒在受孕前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致使张某与其结婚并抚养非亲生子女多年,李某的欺诈行为造成后果恶劣,足以对张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造成重大影响。

  3。是否受亲子感情因素影响。古语有云“万爱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基于父母照拂养育子女的人之常情,李某抚养小乐应当是张某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的重要情感影响因素。

  4。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一方做出财产让步。本案中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因素导致张某在财产分割上作出巨大让步。

  法官提醒公众,从道德上讲,不仅夫妻之间负有法律上的忠诚义务,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间也应坦诚相待。如果一方抱有侥幸心理而一时隐瞒足以影响双方关系的重要信息,则有可能在未来酿成更大伤害的“人间悲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