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史晓露

  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和残留农药会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污染,并进而危害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

  为实现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当前,我省正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工作。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9月10日,记者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日前,邛崃市某农资店因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被邛崃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的行政罚款。该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四川省第一起依据该《办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子。

  简要案情(违法事实):

  根据有关线索,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台账,并至少保存2年。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复查台账建立情况,检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的改正内容及要求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部门再次提醒: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按规定履行各自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杜绝乱扔乱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