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属承揽关系 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原告产生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万余元。

  高某向该食品公司提供作业属于承揽还是劳务行为?责任该如何划分?这是该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法院认为,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承揽中承揽人的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和过程,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务重过程、承揽重结果。本案中,高某从该食品公司处承接了办公室屋顶拆除、办公室外墙和室内装修的作业,并由高某组织人员,其与组织的人员自带工具进行施工,属于技术活。高某请来的帮工接受其管理,由其发放报酬,并不受该食品公司管理、指挥,更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具有人身与工作的独立性,只以提供屋顶拆除、办公室外墙和室内装修结果为特定目的,故高某与该食品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务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属于承揽法律关系。

  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该食品公司就可以免责吗?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高某坠落时正在拆除的办公室屋顶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已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高处作业资格。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食品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案涉办公楼屋顶撤除、外墙和室内装修作业包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内容,其应选择具有相应高空作业资质的承揽人来进行操作。本案中,食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选择承揽人进行高空作业时,对其进行过选任审查。该食品公司将高空作业承包给既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高空作业资质及安全管理能力的高某存在选任过失,因此食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该食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约定造成伤亡由高某自行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免除了该食品公司的责任,加重高某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定作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该食品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食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5万余元。

  该食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