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保健品虚夸包治疾病,消委不懈追回救命钱

  2019年4月17日,内江市市中区消费者余女士到内江市消委投诉称:市中区某食品商行组织中老年人到成都、重庆等地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口头宣传所售保健品能够治好肾衰竭、肺癌等疑难杂症疾病,如介绍他人购买产品还可获得提成。由于余女士2015年患肾病综合症,多方求医无法痊愈,所以她先后借钱向经营者汇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购买保健品,至今她只领取了3万元的保健品,她认为服用该保健品后没有明显效果。现经营者已人去楼空,无法解决。内江市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调查了解情况。多次拨打经营者的手机号通知到消委接受调查、调解,经营者拒绝接受调解。经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生产商于2019年5月9日前退还消费者余女士人民币9万元,且一次性提供给余女士需要的3万元的保健品。

  案例五:老年人存款却被高额利润“忽悠”变为保险

  2018年1月3日,雅安市天全县张先生夫妇在当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网点工作人员向其宣传存款利率低,购买保险产品回报高,并趁机向他们推销其代理的保险产品。张先生在网点工作人员的宣传攻势下,用20万元购买了保险产品。两天后,由于家庭原因,张先生到该网点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网点工作人员称保险产品已无法撤销,按保险合同如果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只能按现金价值的70%退还保费。当地消委收到投诉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银行负责人同意2018年1月10日全额退还消费者40万元保费,并当场签订了承诺书。

  案例六:八旬老人中“大奖”,却被忽悠买“药品”

  78岁的陈大爷在2018年8月28日,收到一份名为保健品宣传单,内附刮刮卡一张的快递。陈大爷刮开结果“喜”中一等奖,奖品为“天然黑胆石磁性项链手链套装”,广告单上宣称长期佩戴天然黑胆石磁性项链手链对人体有磁疗保健作用;当接电人得知陈大爷有轻微糖尿病时,立马告知陈大爷他是专治糖尿病的医生,又向陈大爷推荐推专治这个病的“新药”,并且这一套今天还打五折,原价2980元的只要1490元!陈大爷答应买一套来试试,收货后吃了2瓶,没有感觉到任何效果,于是拨打了李医生留下的咨询电话询问,李医生称需再买2盒坚持服用两个疗程一定有效果;而陈大爷要求退货退款时,李医生则当即挂断了电话。当地消委接诉后,按照陈大爷提供的咨询电话拨打仍无人接听,由于陈大爷无法提供经营者其它相关信息,投诉调解被迫中止。而工作人员在查看快递的资料时,发现其宣称的药品盒上标注有食品生产安全许可证,通过官网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该产品仅是一款改进人体免疫力的保健品。

  案例七:商家健康讲座套路多,鸡蛋礼品是诱饵

  2018年1月3日,德阳市绵竹市两位老人称参加某老年健康讲座时,工作人员宣称某品牌黑糯米配制酒及某胶囊搭配服用可治愈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并发症等多种疾病,两位老人被宣传中的治疗效果打动,共计花费11800元购买4套上述产品,购买后才发现商品仅为一般食品。接到投诉后,绵竹消委立即将该情况反映到当地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经营者为销售商品,聘请大量工作人员发放小礼品吸引老年消费者,并以“健康讲座”方式向老年人推销酒、胶囊等产品,宣称产品可治愈疾病,将保健品作为药品宣传。通过及时调查取证和宣传,绵竹消委成功为两位老人追回钱款11800元。

  案例八:保健食品被夸大功效,老人使用无效果

  2017年11月,巴中市通江县某保健品经营店以赠送小礼品手段推销保健食品。当地一老年消费者花费积蓄在该店购买了2万多元的保健食品,期望通过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强身健体,使用中发现保健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令其大失所望。随后,经营者提出可通过赊欠方式消费并主动送货上门,消费者子女到该店要求退货被拒,遂投诉至当地消委。经查,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食品、保健品,店内库存了各类大量保健产品,均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且均在保质期限内。商家在推销过程中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问题,通过与商家耐心细致的政策宣讲及协商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店家按照消费者所持有的购货票据货值金额现场退还购物款24144.00元。

  案例九:康养消费擦亮眼,看清本质再下单

  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费者曹女士被高额返利吸引,与某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支付5万元养老服务费,可用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医疗救助、生活、床位、旅游、护理费等费用,同时双方约定如未消费,一年后全额返还,同时消费者每月还将获赠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费,则用现金抵付。2020年6月3日,养老服务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5万元由养老服务公司分期退还,截止协议约定日,消费者仍未收到返还款,遂向四川省消委进行投诉。接诉后,省消委开展了调查,投诉双方对《养老服务合同》及《协议书》并无异议,合同及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辩称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经调解,养老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还消费者2.5万元,1月19日省消委约谈养老服务公司,养老服务公司于1月21日向省消委提交《退款约定》,约定于2021年3月底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2.5万元,而养老机构依然没有按约定退还剩余费用。

  案例十:维修停车费用高,未先告知收费惹纠纷

  2020年4月3日,遂宁市射洪市消委接到消费者罗先生的投诉。3月18日,自己购买的老年车出现故障,花费300元后,当天便完成了维修清理工作。几天后,该车再次出现故障,店员告知配件出现状况需要更换,3月27日,维修店通知可以前往取车,其中更换配件的费用需要1600元,包含车辆修理5天时间产生的停车费1500元和工时费100元,罗先生表示自己将车辆维修前也并未被告知要收取这么高的停车费,而且配件也是由经营者才更换的,面对收费项目罗先生不认可,无奈下罗先生向射洪市消委进行投诉。在射洪市消委的帮助下,经营者表示不再收取相关费用,罗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