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诗柯)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车,分手后两人却为购车款纠缠不清……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男方向女方返还购车款28万元,其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兰某某、李某某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越野车,总价44万元,其中,李某某支付了28万元。没过几个月,两人分手。李某某想到自己为买车出了一大半的钱,而车辆却登记在兰某某名下,购买后也主要是其在使用,于是多次联系兰某某要求归还28万元购车款,兰某某却不打算还钱。多次催要未果,李某某将前男友兰某某告上法庭。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兰某某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44万元(其中李某某出资28万元),以兰某某的名义购买了越野车一辆;双方分手后,车辆由兰某某实际使用,兰某某在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明确表示“我正在卖房,卖了我就给你28万元”。法院认为,上述承诺系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后对共同购置的财产分配所作出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兰某某应当按约履行该约定。

  审理中,兰某某抗辩称,上述承诺系在李某某到其单位闹事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抗辩证据不足;同时提出李某某支付的上述购车款系赠与行为,但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兰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购车款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