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创新记:不回避热点难点痛点问题,20余项制度创新

  记者:针对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条例》是如何回应的?

  何树平:《条例》不回避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既有效衔接和具体化上位法有关规定,又结合四川实际,在立法先行先试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条例》共分为9章106条,包括总则,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在我看来,《条例》中至少有九大“硬核”内容,直击当前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当前基层党组织对住宅物业管理的党建引领、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二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行业组织的职责,解决当前物业管理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畅的问题。

  三是完善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制度,对业主委员会履职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解决业主大会设立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换届难、履职难、监督难的问题。

  四是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解决物业服务市场竞争不足,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

  五是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使物业管理服务在阳光下运行,解决物业服务信息不对称和信任缺失的问题。

  六是聚焦物业服务资金管理,解决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和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被侵占的问题。

  七是压实物业承接查验责任,解决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承接查验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问题。

  八是推行专营经营单位专业化运营管理,解决供水、供电、供气、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等维修养护难的问题。

  九是完善紧急维修制度,解决紧急维修情形下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记者:《条例》都有哪些创新点?

  何树平:从目前情况看,《条例》中有20余项创新规定。特别是针对物业管理的各方主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规定和责任。

  针对建设单位,《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置快递、老年人活动场地等便民服务设施,保障业主便捷使用;应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等等。

  针对物业企业,《条例》规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物业费的测算清单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物业服务人退出,应当办理交接事宜,并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或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等等。

  针对政府部门,《条例》提出新的要求。比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不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等。

  针对业委会,《条例》同样有“新规”。比如: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在移交中有侵占公共财物、隐匿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移交相关资料,由指定单位代为保管,等等。

  针对业主的权利和责任,《条例》也作出了一些新规定。比如: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业主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