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害公民人格权益 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登报道歉

  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括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和个人名誉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害。

  王某在告示中所公布的前女友代某的内衣尺码等私密信息,属于故意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侵犯了代某的隐私权;王某所公布的代某的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虽然为真实但未经代某同意擅自公开,侵犯了代某的个人信息权;王某在告示中使用了丑化代某的主观性、贬损性语言,造成代某名誉受损,侵犯了代某的名誉权。

  法院支持了代某的部分主张,判令“前任”王某,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余元,赔偿交通费损失500元。并以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声明的方式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王某对判决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十九大将“人格权”保护写入报告,今年施行的《民法典》也落实细化了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尊严都受法律保护。

  在自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在享受法律为我们赋予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自觉遵守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表达个人观点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他人,避免言语不当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线上、线下没有真空地带!

  省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