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呷 叶斌
为降低经营成本,某火锅店老板授意员工从食用后的火锅中提取回收油,再次添加到火锅锅底中进行销售……2021年12月29日,康定市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康定市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代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1年6个月至2年不等,并分别判处6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罚金,且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代某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赔偿金5467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代某注册成立康定市牛真香老火锅店。该店经营期间,为降低经营成本,代某授意厨师张某某和大厅员工高某某、代某,将客人食用后剩下的火锅油进行回收、过滤,熬制成火锅底油,添加至火锅内继续供消费者食用。
2021年7月29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废弃油脂29.54公斤,加工熬制后的油脂48.6公斤。经查,2021年6月1日至7月29日,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并销售牛油红锅锅底543锅,鸳鸯锅底522锅,金额546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代某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供顾客食用,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次庭审共邀请康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餐饮从业者代表(火锅类)及消费者代表共计30余人参与旁听,旨在以案释法,帮助企业、群众进一步提升法律意识,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营造安全、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要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