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本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但鉴于你年老体弱,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较重,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故本院决定对你进行训诫……”近日,隆昌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对一名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了训诫。
2020年3月,黄某某驾驶某公司的装载机施工,倒车时将后方由李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超标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1年12月,李某某将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3584.07元。
法庭调查时,李某某提交的工资卡流水显示,每月15日均有两笔收入,一笔1000元,一笔800元。承办法官问其月工资收入为何分两笔发放时,李某某含糊其辞,但坚称其月工资就是1800元。经承办法官数次释明如作虚假陈述,可能面对罚款乃至拘留的严重后果后,李某某仍坚称其所言句句属实。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到其工作单位调查以及到李某某工资账户开户银行查询工资流水后得知,李某某月工资为1000元整,其妻子余某某月工资为800元整。因两人在同一单位上班且为夫妻关系,故每月两人工资一并发放至李某某银行卡。李某某在庭审中所作陈述为虚假陈述。
李某某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严重妨碍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考虑李某某年老体弱等原因,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予以训诫。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郑富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