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四川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迅速开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动,行动取得显著成效。1月2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就其中涉及食品、质量安全、“打击乱排比乱排序”等领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1: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王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牛肉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1日,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三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在剑阁县下寺镇百草园小区贩卖假牛肉”。接到举报后,剑阁县市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购买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2021年12月6日将该批次牛肉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了抽样。12月20日,经检验,牛肉样品中检验出鸡源、猪源、牛源成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广元市剑阁县市监局遂对该案立案并联合剑阁县公安局开展调查。经查,王某等13名重庆铜梁籍人员,在重庆购买猪肉、鸡肉、鸭肉,非法添加“牛肉精”、“牛血”、“食用色素”等,进行加工后冒充牛肉,使用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别驾驶多辆重庆牌照车辆,先后流窜至四川遂宁、广元等地市的农村地区进行销售。2022年1月6日,剑阁县市监局在剑阁县公安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和重庆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将主犯在重庆铜梁的造假窝点捣毁,现场抓获8名涉案人员,现场查扣成品及半成品假牛肉1400余斤,同时在成都崇州市现场抓获13名涉案人员,查扣涉案车辆7辆。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已控制涉案人员21人,查扣假冒伪劣牛肉1400余斤,查扣违法车辆7辆。剑阁县市监局和剑阁县公安局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案例2: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办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货车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30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举报称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存在销售严重超标货车的行为。绵阳市监局与高新区市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两个货车展销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的第一个展厅摆放有4辆自卸货车(重型),整备质量(汽车自重)参数分别标注为11800Kg、12500Kg、15500Kg、15500Kg,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法定计量机构并对上述4辆自卸货车(重型)进行称重,结果显示上述4辆车辆整备质量分别为12060Kg、18510Kg、21430Kg、21490Kg,比标注参数重量分别超260Kg、6010Kg、5930Kg、5990Kg,同时在当事人经营的第二个展厅摆放有待售的同批次自卸货车(重型)22辆。同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上述同批次货车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整备质量(汽车自重)参数与货车标注一致。再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推车不超过±3%或±500Kg。按照要求涉案货车的重量不能超过标注重量的500Kg,但当事人经营的货车中,个别车辆的整备质量已超出超重上限高达十几倍,属于严重不符合法定要求,初步核定涉案车辆货值金额380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的自卸货车(重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3:绵阳市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亭县黄甸王程加油站破坏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3日,车主周某到盐亭县黄甸王程加油站加油,周某自己驾驶的厢式货车120L的油箱加了161L仍未加满,双方发生争议。周某遂向“12345”市长投诉热线投诉,怀疑加油机存在严重计量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处理。盐亭市监局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处置,对当事人的3台加油机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盐亭县计量检测所对该加油站的涉案加油机0#柴油加油机进行检定。11月20日,盐亭县市监局委托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进行鉴定。初步查明,涉案加油机经检定不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第六款通用技术要求,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查明当事人涉案加油机于2021年5月11日经盐亭县计量检测所检定合格后,自行以1000元的报酬请技术人员加装了电脑后台程序,以破坏其计量准确度,与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盐亭县黄甸王程加油站使用的0#柴油加油机存在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相吻合。

  处理结果:当事人构成人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违法期间共购进0#柴油46.45吨,通过涉案加油机销售41.42吨,销售金额共计30.0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30.03万元和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