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后,银行拒绝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购房者阳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开发商则认为其违约,要求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阳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阳先生向某楼盘开发商工作人员咨询了办理银行贷款的相关事宜后,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满心期望第二年收房搬新家。没想到,银行以其小额贷款多、收入证明不符、近期查询多等理由,拒绝了阳先生的贷款。最终,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阳先生与开发商就首付款的退还和违约金的赔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同年,阳先生向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其缴付的32万元购房款。
据了解,双方的协议约定,购房者充分了解贷款的办理条款、程序等相关信息,并且约定如无法通过贷款机构支付剩余房款,则改为一次性付款。如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购房者则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买受人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一次性无息退还买受人等等。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阳先生作为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是其基本合同义务。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由于阳先生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通过,阳先生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并不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更不适用补充协议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贷款不能办理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全额返还购房款的约定及规定。同时,阳先生在贷款未申请成功的情况下,也未按约定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双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阳先生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阳先生逾期未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在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购房款退还给阳先生。如果违约金过高,双方可以协商调减违约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