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 四川在线记者 薛维睿

  3月9日,汉源法院在雅安市汉源县清溪镇巡回审理段某等六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全省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段某等六人多次利用装有GPS定位的猎狗,在汉源县境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21年7-8月的一天,六人杀害毛冠鹿一只,经专家鉴定,毛冠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为15000元。

  汉源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无视法律规定,相互伙同,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利用猎狗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六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1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六被告多次采用猎狗捕猎,破坏野生动物生活环境,威胁野生动物生命安全,造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为6000元?汉源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惩罚性赔偿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在本案中,毛冠鹿死亡具有不可逆性,已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该损害不仅体现为生物个体损失,还体现为生物个体在生态环境中不可替代的价值。

  在缺乏对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评估的情况下,以个体价值为依据,计算永久性损害损失,并不增加被告的负担,且能减轻诉讼成本,故以毛冠鹿的价值为基数,结合六被告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作案手段、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等确定了最终的惩罚性赔偿金金额。

  图片来自汉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