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洋民 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3月11日,记者从射洪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遂宁今年首例“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在贺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决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贺某借款本息共计124000元。判决生效后,唐某却未在法定履行时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贺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并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因唐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5日的司法惩戒。
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再次对其进行询问,告知其相关的法律后果,敦促其积极履行,唐某在两次询问中均表示愿意履行,需要分期偿还。
然而拘留期限满后,唐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竟然还玩起了“失踪”。自诉人(申请执行人)贺某遂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唐某刑事责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拒执罪的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予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但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拒执罪”逐渐走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诚信多助,失信寡助。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拒不执行终归被“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