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寇敏芳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深入落实省委“三保一优一防”(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优结构、防风险)要求,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硬化预算刚性约束,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预算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四川有哪些具体考量?

  从严从紧,更加凸显预算的约束力

  《意见》鲜明体现出“严”和“紧”的要求。提出坚持预算法定,增强法治观念,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支出预算怎么编?从“紧”控制。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如实编制预算,不得虚列收支、脱离监管。量入为出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重点支出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豪华采购。

  财政资金怎么用?从“严”约束。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分类规范资金分配、预算调剂等预算管理行为的流程和机制,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将新增资产配置与资产存量挂钩,严格资产配置审批。

  执行过程怎么管?以“效”贯穿。坚持绩效导向,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意识,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重点领域的绩效管理。加强乡镇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纵向到底。对财政直达资金实施“一竿子插到底”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健全绩效结果运用机制,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

  《意见》还提出,将着力增强财政透明度,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加大对预算的监督力度。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统筹资源,把财力集中起来办大事

  要实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必须加强预算收入统筹。《意见》明确,加强政府收入统筹管理,新出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加大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安排资金、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资金、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资金的统筹力度。

  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研究建立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股权多元化企业国有股份分红上缴机制,探索国有企业特别利润上缴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方面,《意见》明确部门和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要依法依规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意见》还对部门所属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的统筹作出了规定。

  盘活存量资源方面,《意见》明确,建立财政资金“三项清理”制度,执行中动态收回部门和单位各类闲置沉淀资金、低效无效资金、预算结余资金。探索建立公物仓,促进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

  行稳致远,以防风险推动可持续

  为强化风险防范化解,《意见》提出,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推动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建立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监管账户。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出重大部署。对此,《意见》提出一系列刚性要求,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及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合规举债时应当在相关借款合同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标示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堵塞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的漏洞。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融资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损失。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意见》还规定,要增强预算可持续性,各部门(单位)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政策时,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同时,《意见》从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履约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增强财政可持续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