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3月14日上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组织召开“3·15”新闻通报会。会上,四川高院民一庭庭长周静发布了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消费模式多样化、新型纠纷显著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积极推进诉调对接,不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及时高效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共14.22万件,约占全省法院受案总数的十分之一。

  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梁某与某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5月,梁某分三次在某商贸部处购买婴儿奶粉、鱼油等食品,价格共计2756元,以上食品系经海外代购获得,某商贸部不能提供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后梁某向某商贸部经营者吴某主张退货、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吴某抗辩称涉案食品系境外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梁某系职业打假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

  经查,梁某曾多次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并提起诉讼,向销售者主张十倍价款赔偿。2018年10月31日,有关质监部门就某商贸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婴幼儿奶粉和鱼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购买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十倍价款赔偿。此外,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缺乏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和十倍价款赔偿责任。遂判决吴某向梁某退还货款2756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7560元,梁某退还案涉奶粉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受到行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样可增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快递行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面临更多挑战,不仅消费者可以通过海淘购买奶粉、鱼油、保健品等,市场上也存在大量经海外直邮或走私入境的食品。但该种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甚至有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风险。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合规的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提高警惕,查看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