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网络消费日益成为大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在过去一年中最高法出台了网络消费司法解释,让网上购物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在3月15日即将到来之际,成都互联网法庭陆续发布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四川在线小铭切瓜栏目选取了网购“限时促销价”行为、网购电子产品被冒充等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并邀请法官一起剖析,以便规范网络消费行为,防止消费陷阱,共促消费公平。敬请期待!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在日常的网购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常常会发现,“限时促销价”比商品“零售价”还高。商家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会面临这样的怎样的处罚?为此,3月11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了成都互联网法庭的法官,一起结合典型案例就网购中“限时促销价”比商品“零售价”还高的情况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限时促销价”比商品“零售价”还高?

  2021年8月30日,原告王某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一家名为“天幕服饰专营店”的店铺(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商铺)中以372元价格下单购买“男士袋鼠钱包(附赠品湿巾)”一个,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商品信息为“袋鼠Daishu”牌复古牛皮土黄色钱包,原价558元,降价限时促销优惠售价372元,发货地广东。

  2021年9月3日,原告收货后发现,实际收到案涉商品标签标注“男式钱夹”,无品牌标签,钱包颜色卡其色,零售价标注338元,商品条码经查无相关信息,物流信息显示商品由江西省新余市寄出。

  收货后,原告王某遂以商品品牌、颜色等不符合描述和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限时降价促销”虚假标注商品价格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商品价款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邮寄给原告的案涉商品品牌、颜色、发货地均与合同约定不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履行瑕疵,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372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被告明知其出售案涉商品价格系零售价338元,却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价格,通过在商品详情页面标注零售价558元,优惠价372元,以虚假标注后予以降价促销方式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致使原告误以为已享受价格优惠,实际却支付了高于商品真实零售价格的对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故原告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小铭,“6.18”“双11”“双12”商品促销活动,已成为物消费者名副其实的“购物狂欢节”。有些商品让消费者通过促销方式享受到了实惠,但也有些商品因商家虚假标注等欺诈手段,让“打折”后的价格竟然比商品平时价格或者实际定价价格还高,从而让消费者产生了损失。

  本案从消费者知情权和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进行分析说理,认定商家“限时促销价”比商品“零售价”还高引诱消费者下单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违法行为予以裁判。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面对各类“价格陷阱”,消费者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监管者对待此类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共同净化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