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续航里程仅为商家承诺的一半,商家不承认是质量问题不予退货,男子一气之下以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将商家告上法院。16日,记者从彭州市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后,该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货款2580元。
案件回顾
续航能力不够商家却称“因为你太胖”
2020年5月7日,男子朱某在成都某锂电车行处看中了一辆单价为2580元的某牌电动自行车,店主文某承诺该车能够续航80公里。朱某以旧车折抵价款300元后,现金支付2280元购得此车。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朱某发现该车的续航行驶里程只能达到48公里,与文某承诺的80公里相去甚远,便至车行要求检测,后文某承认车辆电池有问题,为朱某陆续更换了电池、电动车控制器、电机等,但车辆续航能力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朱某遂要求退车,文某却表示“车子没有质量问题,续航能力不够是因为你太胖了”。气不过的朱某便向相关部门举报,却发现文某并无相关经营资格,属于违法经营,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一方面文某无相关经营资质,所出售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3C认证,不符合最新国标规定,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载明的生产厂家、盖章的生产厂家与使用说明书上的生产厂家及电池配送厂家系四家不同的企业,车辆产出源头复杂,质量存在明显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该院认定该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技术要求,具有产品缺陷,无法正常上路行驶,属于禁止销售的范围,造成朱某购买产品的货款损失,对于朱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三倍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焦点在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案涉产品虽然实际续航里程数与商家承诺的续航里程数不一致,但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还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的规定、相关民法原理以及案件事实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文某在销售案涉电动自行车时承诺的续航里程数符合大多数普通电动自行车的正常里程数,并未以夸大续航能力为卖点诱导朱某购买该款电动车。现实中朱某使用情况未能达到承诺的里程数,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文某承诺续航里程数的行为并非虚假的意思表示,主观上也没有隐瞒的故意,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故朱某要求文某三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受承载重量、电池寿命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案中,朱某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竟只有商家承诺的一半,明显不符合常理。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类似商品时务必核验商家资质,并认真检查商品的相关合格证书,勿因“低价套路”落入三无商家的消费陷阱,并将自身人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在察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退换、举报、诉讼等,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彭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