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质疑——

  当年经仲裁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除名决定》已无效,9年工龄为何不算?

  王先生虽对这份《除名决定》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他表示这份《除名决定》是无效的,不应影响他的工龄计算和养老金待遇。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王先生于1983年参加工作,进入乡镇集体企业,成了一名剪板工人。后来,单位改制成为民营企业。2008年4月,他被公司除名并解除劳动关系。但他表示,因对单位的除名处理不服,他提起了劳动仲裁。同年9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自愿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他看来,双方经调解后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就不存在除名的说法,单位的《除名决定》就应该无效,应从档案里取出。

  让他不解的是,既然《除名决定》已经无效,为何还留在档案里?为何9年工龄因此不能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纳入养老金计算?

  随后,他向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说明了14年前的情况,并决定暂停办理养老金。工作人员向他表示,会进一步核对相关资料,并请他提交相关调解协议、单位情况说明等佐证资料。

  回家后,王先生翻出了保管14年的《自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这份2008年9月26日由自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发的协议书载明,经调解,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等调解协议。但其中并无撤销《除名决定》相关内容。

  随后,他多次找到原单位相关人员,希望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但始终无果。

  记者调查——

  《除名决定》依据适用不当确已作废

  当事单位表示愿积极协助予以说明 

  那么,这份《除名决定》是否真的已作废无效了?

  红星新闻记者从王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发现,王先生的《除名决定》确实已经于作出的当年作废。

  2008年6月3日,自贡某电站设备公司下发《关于对王先生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其中载明,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对王先生作出《除名决定》,但《除名决定》依据适用不当。因此,公司决定此前的《除名决定》作废,并对王先生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要求其赔偿设备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公司对他作出除名决定1个多月后,便以依据适用不当,作废了《除名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从王先生曾供职的单位了解到,王先生确实到企业找过领导,但领导不在,他也没有说明由来便走了。

  企业方相关负责人介绍,王先生档案里的材料全部属实,均是按管理规定流程存放和转交的。当年,企业领导是国有企业下来的,先按除名对王先生作出处理并进行通报。后来,因发现不符合现行政策,遂根据《劳动法》就王先生的违纪作出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中进行了说明,作废了“除名”。

  该负责人同时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王先生需要企业向人社部门说明相关情况,企业会积极协助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