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4月27日,记者从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国有企业高管受贿案。经查明,该案被告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电站服务事业部原副总经理陈某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5.5万元。

崇州市人民法院供图崇州市人民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情节,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95.5万元。

  现年51岁的陈某,系东方锅炉电站服务事业部原副总经理。2021年8月3日,陈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崇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25日,陈某因涉嫌受贿罪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0日,陈某被逮捕;2022年2月25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陈某被取保候审。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21年长达10年期间,陈某在东方锅炉先后担任公司技术中心电站服务部副部长、市场营销中心电站事业部副部长、电站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职务。期间,陈某利用其领导职务的便利,在公司采购设备等业务中,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5.5万元。

  陈某于2021年2月16日向其单位纪检部门投案并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在留置期间,陈某又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95.5万元,已由公诉机关扣押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