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6月9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6年12月24日施行以来,对我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条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条例》规定办理暂住手续应当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已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除;

  二是按照中央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国务院相继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废止了《暂住证申领办法》,各省(区、市)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三是浙江、山西、甘肃、江苏、深圳等地已相继废除暂住人口管理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开展人口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已无上位法依据和实施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