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律师:李某华的情况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标准支付赔偿

  那么,李某华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若公司未给李某华购买保险,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对此,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何佳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结合李某华年龄、性别、受伤时具体的情况来看,李某华的情况属于工伤。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李某华应尽快启动工伤认定流程,要求品顺公司按工伤保险支付相关费用。若双方无法协商,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必要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申请,以及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鉴定,最后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品顺公司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病危通知书 ↑病危通知书

  那么,世纪金源购物中心是否有连带责任?品顺公司协商赔偿50万元是否合理?对此,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未给李某华购买社会保险,在其发生工伤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伤残登记鉴定。因此,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费用,而不是笼统地按照50万元进行赔偿。

  本案中,员工发生工伤,品顺公司作为与李某华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购物中心不对李某华直接进行管理,且中心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外包员工,那么李某华与购物中心并无任何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对于赔偿问题,具体要按品顺公司与购物中心间签订的外包协议进行界定。

  若购物中心的保洁人员统一接受中心管理、遵守中心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等,那么该外包可能会与劳动派遣混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实习生 王笑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