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今年10月,四川省人民法院成立70周年。70年前,四川解放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了四川各级旧法院和县司法处,并迅速筹建人民的审判机关。
70年前,四川省级人民法院是如何成立的?成立初期司法人员是如何选任的?近日,四川在线记者采访了志书专家,查阅了《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为你揭秘。
如何成立的?
从5个省级法院到1个四川省级人民法院
据《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记载,1950年初,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原四川省建制,分设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政公署,和重庆市同辖于西南军政委员会。至1950年9月,4个行政区和重庆市5个省级法院先后成立;1950年,还设立绵阳、遂宁、达县、江津(现属于重庆)、万县(现属于重庆)、大竹、酉阳(现属于重庆)、南充、剑阁、眉山、茂县、涪陵(现属于重庆)等12个省级法院分院。
“上述情况,在1952年发生了改变。”志书专家告诉记者,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政公署,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省级法院随之撤销。同时,恢复四川省建制,当年10月,四川省人民法院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记载,在1954年9月前,专区级或者县级法院均称为四川省人民法院XXX(地名)分院而不是现在的XXX(地名)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在特定时间的一个特有的说法。”志书专家解释,在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以前,四川的地方法院一般都称为四川省人民法院XXX(地名)分院。在上述立法通过后,明确地方法院分为三级:县级为基层人民法院,专区级为中级人民法院,省级为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法院组织法的施行,四川省人民法院各分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在1955年1月,四川省人民法院更名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志书专家告诉记者,从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就固定了下来。
司法人员如何选任?
由军转干部、地方抽调的骨干和留用的旧司法人员组成
《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记载,上世纪50年代初期,四川各级法院的司法人员主要由军队转业干部、地方各级政权中抽调出来的骨干和留用的旧司法人员组成。
“从1950年1月四川各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后,司法人员的名称和选任都与民国时期有很大不同。”志书专家告诉记者,在司法人员名称方面,废除了旧法院的法官制度,改旧法院的推事、候补推事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改书记官为书记员。院长、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统称审判人员。
“在选任方面,以前的法官是通过司法官考试后试署、候补、正式任命等方式任免。1951年以后,主要采取选调、录用、任免等方式。”志书专家说。
根据《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上世纪50年代初期,四川主要由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职务,在法院人员扩充编制的时候,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和其他机关干部中选调,其次由每年政法院校分配的毕业生充实。
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后,法院司法人员的选任方式发生了变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四川各专区中级法院院长候选人须先经省委组织部审查后,高级法院院长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级法院院长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及主任、处长、科长由四川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党组审查批准后,再报四川省人民政府任命。四川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所在地县(区)的中共县(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由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由所在地人民委员会任免。
“关于那个时期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总的来说都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的。”志书专家介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是由四川省司法厅审批后,报送司法行政部任免;四川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是由四川省司法厅批准任免;基层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任免。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则由各级人民法院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