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文丹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母亲患病丧失抚养能力,外公外婆年事已高,父亲又一直不履行抚养义务,四川省富顺县12岁少年小建军(化名)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履行抚养义务。在依法判决其父履行抚养义务后,富顺县法院承办法官一直关心判决履行情况,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今年4月,富顺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小建军今年12岁,2010年出生后与其父母、外婆在成都生活。2016年8月,因上学原因与外公外婆回到富顺老家。

  2017年,小建军的母亲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长年服药,丧失了抚养照顾小建军的能力。2017年至今,小建军及其母亲一直由外公外婆照顾,小建军的父亲长年在外务工,极少回家,除给付过一次1500元抚养费外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无力继续抚养外孙,故小建军诉请至法院,要求判决其父亲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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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承办法官在查看卷宗材料后,积极联系县检察院,将案件具体情况向县检察院作出说明,询问县检察院是否可以在本案中支持小建军起诉。在县检察院给出肯定回答后,承办法官来到小建军家中,面对面与其以及其监护人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他现在的生活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建军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有义务抚养小建军。鉴于其母亲患病后不具备抚养能力,而其父又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故小建军要求其父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判决被告杨某远自2022年5月起按月于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费9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并凭据承担原告上述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

  结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回访小建军的监护人,了解其父支付生活费情况以及小建军生活现状,得知其父现在履行了每月按时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小建军的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

  据了解,富顺县作为人口大县,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儿童中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照顾的比比皆是。其中不乏类似于小建军遭遇父母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富顺县法院在面对各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走下审判台,深入案件核心,认真倾听未成年人以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