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靖

  “文学创作要有底线,不能让英雄流血再寒心。”(5)日,省戒毒管理局官方微博@四川戒毒发布一条视频,点名批评网络小说《风情不摇晃》,呼吁“抵制‘毒’小说,致敬英勇的禁毒英雄”。

  该事件经网络发酵,引起广泛争议。@四川戒毒为何点名批评该网络小说?文学创作的底线在哪儿?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联系采访了省戒毒管理局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丽丹。

  争议 网络小说“三观不正”
  

  据了解,《风情不摇晃》是一部网络小说,于2019年2月由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作者为初禾初。豆瓣上关于该小说的简介为:这是一个关乎正义与信仰的故事,主要讲述了缉毒警察程祈在执行卧底任务中牺牲,程祈的女友、女大学生安愿为了将罪魁祸首荆复洲绳之以法,为程祈复仇,化身夜店驻唱女歌手潜伏在荆复洲身边,一边与荆复洲虚与委蛇欲擒故纵以获取信任,一边潜伏在其身边以一己之力搜集罪证。在发现荆复洲的医生周凛的警方卧底身份之后,与周凛联合,将荆复洲身边的心腹一 一铲除,最终在荆复洲进行黑色交易的过程中,与周凛里应外合,一举将荆复洲势力围捕的故事。

  小说简介看上去似乎并无不妥,但书中关于女主与毒枭的爱情描写情节引发巨大争议:女主的缉毒警察男友被毒枭折磨致死,她接近毒枭复仇却爱上毒枭,还怀上毒枭的孩子劝他金盆洗手。该书封面上还写有“清纯机智少女”“暗黑宠溺大佬”,“为了复仇,她处心积虑,引他上钩,只为一招制胜将他送回地狱……”

  有网友评论“该小说的最后结局,只是为了过审,番外里男女主幸福地生活在了一起”,认为小说“三观不正”“没有底线”。该小说作者还曾在2018年发布过“祝女孩子们活成酷酷的毒品”的言论,部分该小说的粉丝在社交平台发表诋毁缉毒警察等让人不适的言论。连日来,越来越多的网友注意到了这一事件,所引发争议也越来越大。1月4日,该小说被省戒毒管理局官方微博@四川戒毒点名批评,获得了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共青团中央等官方账号、网友的转发点赞。

  发声 致敬禁毒人民警察

  据了解,2022年,《风情不摇晃》在网上遭遇了大量的批评,有不少网友认为该小说“颠覆三观”。但有部分粉丝仍沉湎于女主与毒枭的爱情中,甚至在社交平台公然发布诋毁缉毒警察的言论:“又不是别人让他当缉毒警察的,活该他在毒枭手下受折磨”“毒枭有罪,但他的爱无罪。”“毒枭也是人,这个世界上最干净的爱就是毒枭的爱”。随着争议不断发酵,该小说作者曾于2022年10月进行回应,称“《风情不摇晃》的出发点从最开始就是对正义的追寻,该书表达了自己对缉毒警察的尊重与敬佩,自己对毒枭的死没有同情”。

  “1月3日,‘四川戒毒’抖音账号后台收到热心网友私信,称网络小说《风情不摇晃》存在三观不正、试图抹黑缉毒英雄形象的情节,部分网友被误导发表了侮辱性言论。省戒毒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核查,该小说确实存在诋毁禁毒英雄形象的情节,于是我们立即做出了回应。”

  据报道,截至目前,我国已列管449种麻醉品、精神物质,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严的国家,有效遏制了新型毒品蔓延之势。2022年6月26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介绍,五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5.1万起,五年来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8.8万名,缴获毒品305吨。

  “这些都是缉毒警察们用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省戒毒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相关负责人说,“无数的禁毒戒毒人民警察奋不顾身战斗在禁毒戒毒一线,只为了实现‘天下无毒’的梦想。”

  生前不能露脸,死后墓碑无名,是缉毒警察的真实写照。“所有的岁月静好都是有人在负重前行,希望广大网友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我们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致敬禁毒警察,莫让英雄流血再寒心。”省戒毒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相关负责人呼吁道。

  界定 文学创作的底线是法律

  有网友质疑,“这种三观不正的小说怎么通过了审核出版?”省戒毒管理局官方微博点名批评《风情不摇晃》时也提到“文学创作要有底线”。那么,文学创作的底线应该在哪儿?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丽丹表示,这涉及到文学创作和道德法律的边界问题。“文学创作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不仅反映社会现实生活,更有着道德倾向和政治倾向。在我国,公民具有自由文学创作的权利,而文学创作所产生的部分作品,其表达的内容、观点可能与传统道德发生拉扯、冲突。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道德更趋于多元化,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人可能有不同的道德维度,这就造成了观点上的分歧与舆论场上博弈。文学创作固然是自由的,但也要有底线,而这条底线就是法律。我国公开发布的文学作品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陈丽丹说,“该小说抹黑缉毒警察的情节,背离了民法典等法律的精神,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出版管理工作,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其中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