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文 刘文慧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取消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简化生育登记要求、增加信息共享要求,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对此新规表示支持,认为这体现了对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平等对待的态度;也有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这是鼓励未婚先孕,“以后是否可以不结婚了”?

  生育登记与结婚“脱钩”,究竟意义何在?释放了哪些信号?对老百姓的生活会造成什么影响?围绕上述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名相关领域律师。

  是否鼓励未婚生育?

  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是《办法》最引人关注的一项改动。据了解,目前,安徽、广东等地的生育登记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也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进行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有网友认为,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在变相鼓励未婚先孕、婚外情等,有违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对此,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

  “广东、安徽等地出台的类似政策,其实都是对2021年中央提出的‘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具体落实。”省人大代表、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主任杜伟表示,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印发,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提出“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2021年12月,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因此,《办法》不是鼓励大家未婚先孕,而是更好保障未婚先孕人群合法权益,从而让其平等享有妇幼保健权益。”杜伟说。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不再难?

  非婚生子女登记难、上户口难,以致成为“黑户”的情形在过去屡见不鲜。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将令“黑户”成为历史?省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在回应中强调,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不能等同于上户口。对此,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雪补充道:“生育登记不等于‘上户口’,这是两个概念,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混为一谈。”

  徐成雪进一步解释,生育登记的前身是“准生登记”,以往夫妻生育子女,是需要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并获批准的,获批的夫妻才可生育。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颁布后,准生登记演变为“生育登记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让妇幼服务更好地开展,保障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

  而上户口其实就是户口登记。《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政策依然面临亲生父母不配合、各地对非婚生子女落户的具体操作细则不尽相同等问题。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非婚生子女能顺利进行生育登记,并不等同于其能够顺利进行户籍登记。

  能否更好保障未婚先孕群体合法权益?

  杜伟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对于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有的国家则基于保护子女权益的需要视为婚生子女。”杜伟表示,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认问题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键,而确认其身份最有效的途径便是生育登记。

  对此,徐成雪表示认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让非婚生子女也能进行有效登记,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一视同仁,从法律层面再次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不受限制、歧视,进一步保护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群体的权益,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徐成雪告诉记者,《办法》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实质改变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子女权利,而是以更加宽容开放的态度来面对日益多元的社会现象,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法治精神。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海燕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作为人格权,是作为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无法也不应被剥夺的权利。“《办法》不再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从本质上体现了对妇女生育自由意愿的尊重,从思想上免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这点也在官方解释中得到了印证。”刘海燕认为,这项改动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更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总的来看,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有利于保障《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落地实施,保障非婚生子女和未婚先孕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质上是尊重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的,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不必过度担心。”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源说。

  “超生”孩子也能办理生育登记?

  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从“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变更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这些改动正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属性的重要体现。让‘超生’的孩子也能办理生育登记,并且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办法》的包容性、机会平等、福利普惠,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社会价值取向。”刘海燕表示。

  同时,《办法》还简化了生育登记要求、增加了信息共享要求。具体表现为,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新增“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在刘海燕看来,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可以理解为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相关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登记程序简便化、电子化,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避免信息重复采集,所要求的材料也进一步减少。多部门联合作业,实现‘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减少民众登记成本,多个事项联办轻松解决,让群众少跑腿,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这都有助于降低公共服务的门槛。”刘海燕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