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作用

  1。权力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2。法制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政体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经济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