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王一多)丈夫向妻子借款并挥霍一空,离婚后女方独自面对一地鸡毛的生活和债台高筑的窘境。男方是否可以独自“逍遥”,女方是否可以向丈夫主张还款?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男方刘某应将所借的钱款予以返还,同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刘女士与林某结婚,婚后刘女士发现林某沉迷网络游戏,将家庭生活资金使用殆尽,还多次向刘女士借款供个人挥霍、消费,并向其出具欠条。2021年5月,二人结束婚姻关系。离婚后刘女士多次在微信中向林某讨要借款,但都遭到对方拒绝,于是将前夫诉至法院。
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一方又是否需要归还欠款?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法律认可夫妻间合法借贷行为的有效性。考虑到借款发生时二人的亲密关系,法官着重审查了借款的真实性,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是本案的关键。
经过整理、核算二人长达一年时间内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记录,法院最终查明出借资金均由刘女士自行筹措并供林某个人使用,刘女士向林某转账出借总计40余万元,林某归还了部分款项。目前,林某仍欠刘女士6.3万元。法官认为,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刘女士借款并出具借条,款项也由其个人使用,且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明还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刘某应将所借的钱款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的借款与普通民间借贷关系相比,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之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时,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款项实际交付;三、借款用于借款方个人事务或个人经营活动,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认定为借款。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一方主张配偶还款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