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减肥咖啡”里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销售的商品中夹带着发放“好评返现”卡……今年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山寨”汽车配件 因涉案金额较大已移交公安

  在接到举报后,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簇锦街道高碑村的两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于销售的1432件“品牌”汽车配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由商标权利人鉴定,这些配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涉案汽车配件价值金额共151640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且数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目前,该案已移交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减肥咖啡”含有违禁成分 涉嫌构成犯罪

  名为“减肥咖啡”,实际是添加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的产品。在“铁拳”行动的食品子行动——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违禁物质行动中,都江堰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查获了这样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当事人杨某明网购一款名为“YSO Majic”的减肥咖啡,在明知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000余元。这样的行为,不仅涉嫌违反食品法,还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案例三:抽样发现不合格复合肥料 成都一公司被罚

  在抽烟检查中,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发现成都丰美利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复合肥料(商标:美源,规格型号:25kg/袋,生产日期:20220611)有效磷不符合GB/T 15063-2020和包装容器上的标明值的规定,为不合格。立案调查后,大邑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9000元。

  案例四:未经许可生产大米 一公司被予以警告并罚款

  借用其他公司的厂房生产大米,还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简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简阳市发改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四川丰瑞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在从事预包装大米分装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所幸,截至案发之日,大米还未流向市场。简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五:商品中夹带“五星好评返现卡”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网店销售的鸡肉干商品中夹带“五星好评返现卡”,涉嫌诱导消费者进行好评。

  经查,自2023年3月23日起,新津区川山茶舍食品店根据消费者购买的鸡肉干商品数量不同,分别在商品中放置了不同返现面额的“好评返现卡”随货物一同寄出,消费者在作出指定评价并截图给客服后,客服按“好评返现卡”上承诺的返现金额予以平台小额转款给客户。

  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案件六:销售并安装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

  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食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的动力车间发现有一台全自动低氮燃油(气)蒸汽发生器,而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和安装检验报告。

  经查,该设备由乐山市乐锅锅炉有限公司制造,由当事人乐山通通宏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安装交付使用,至案发时该设备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销售、安装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40000元。

  案件七: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责令停止侵权并罚款4万

  从别处以3630元/件的价格采购,随后以378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然而,这些瓶盖标注有“杏花村+图形”及“®”标识、瓶身大字体显著标注“汾”字的白酒,却是“山寨”的。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酒星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售卖的这些白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被查获,当事人采购的十件白酒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78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针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青白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以罚款40000元。